14 下列何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
(A)工廠排放污水之標準
(B)集會遊行之禁制區
(C)限制人民攜帶外幣入境之數量
(D)對稅捐債務未清償之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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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810), C(998), D(7191), E(0) #1928066
統計: A(503), B(810), C(998), D(7191), E(0) #1928066
詳解 (共 9 筆)
#3155056
憲法第8條告訴的是,只有法院能審問及處罰,所以只要有關人身自由的部分,一律都是法院處理,其他政府機關不得為之。
只要是有關人身自由,一定都是憲法保留原則。
有關拘束人身自由的字眼要記:
1.刑事訴訟法:羈押、拘禁、拘留
2.民事訴訟法:管收
3.行政訴訟法:收容
有關人身自由的法律:提審法、羈押法、管收條例、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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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991
另一個思考角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中央標準法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標準法第6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D)對稅捐債務未清償之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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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793
管收涉及人身自由,為憲法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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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338
皆是限制人身自由:
【拘留】
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確保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訊問或審判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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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或繼續犯罪而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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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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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3號: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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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8號:
法條:
憲法第8條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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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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