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B)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C)涉及人民憲法上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原則上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D)凡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均應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統計: A(352), B(1673), C(512), D(4251), E(0) #2332118
詳解 (共 10 筆)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C.F. (D)凡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均應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 布命令為補充規定→錯
就應由跟得由的差別啦~
應,屬強制性;得是指可以、都行,也就是有空間讓你選擇。
「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釋字第443號
理由書
-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B)(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A);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C),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D),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資料來源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直接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無須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授權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