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權力分立的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A)我國現行國會體制為兩院制
(B)憲法本文的中央政府體制具有內閣制的某些特徵
(C)監察院曾經具有國會之地位
(D)依現行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
統計: A(5222), B(267), C(787), D(356), E(0) #2332120
詳解 (共 10 筆)
台灣是一院制。
一、一院制之意義:為立法權只屬於一個機關而不分院行使者,稱為一院制。
1. 一院制的優點:
(1) 人民意志的統一表現:國家中有一個全意志,而此全意志的表示,則為國家的法律,因之負責立法之議院組織為一院制,才可以表現出人民意志的統一。
(2) 組織單純、行動迅速:一院制因為組織單純,法案無需同時徵求兩院的意見,因而可以避免立法工作遷延時日,而達行動迅速之效。
(3) 責任明白:內閣只向一院負責,當議會與內閣意見不同時,內閣之進退得以有明確的依據,代議士與內閣官員之政治責任十分明瞭。
2. 一院制之缺點:
(1) 立法草率:在一院制之下,議員立法雖能達迅速之效,但也常因欠 缺完善的考慮,而產生立法過於草率之流弊。
(2) 未能充分反映民意:一院制下的議員難以調和社會各份子人口的利 益,所以代表性不夠,未能充分反應民意。
二、二院制之意義:為國家立法機關的組織分成兩個獨立的有機體,而各行使其職權者,稱之為兩院制。
1. 兩院制之優點:
(1) 可代表不同的利益:採兩院制的國家,兩院的選舉方式通常不致相同,而改選時間也不盡相同,因此上下議院議員代表性也不同,自可充分反應不同的利益。
(2) 避免國會專制:施行兩院制,可以上院節制下院,以符合民主之理想。
(3) 避免草率立法:立法是國家中最慎重的事,需經多方考慮,較為妥當。兩院制的國會組織因兩院之代表性不同,考量之因素也不同, 因此在立法時可避免一院制之下的草率立法。
2. 兩院制之缺點:
(1) 常形成政治僵局:一項法案如果同時須經兩院一致意見通過則上下院意見不一致時,該採哪一院之意見將成為問題。因此兩院制幾乎不可避免政治僵局的出現。
(2) 立法效率緩慢:兩院相互牽制,使立法機關陷入僵局,拖延立法的時間。
(3) 政治責任混淆:兩院共同行使立法權,內閣須同時向兩院負責,倘兩院意見衝突時,內閣需向哪一院負責將成為爭議,且兩院制易減輕兩院議員的責任心,不如一院制責任明確。
參考:
https://m.xuite.net/blog/gary88205100/twblog/179408437
維基百科搜尋一院制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4%B8%80%E9%99%A2%E5%88%B6
另外補充:
考試院從行政院分出
監察院從立法院分出
很久的考古題有考過,但現在不會考了
憲法本文的中央政府體制具有內閣制的某些特徵
內閣是有副署權,相對就負起實際政治責任。
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權(倒閣權)。
內閣閣揆與閣員對國會負集體責任。
其他如有遺漏還請補充
假如以後監察院回歸立法院
還是一院制
監察院本來就是從立法院分離出來的
(節錄)
(A)...因部門內之權限,依憲法之設計,必須由兩個機關不同之構成員分別行使者,亦在不得兼任之列,例如採兩院制之國會,其法案通過須分別經兩院議決,如由一人同時擔任兩院之議員,則與憲法將立法權分由兩院行使之本旨不符,其兼任自亦非憲法之所許
(B)...衡諸憲政理論,總統代表國家,統而不治,行政院院長領導政府,治而不統,我國憲法即依此項理論設計,並屬於內閣制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