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建築物牆面繫掛廣告物,不問其廣告物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有無差別,一
律禁止,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統計: A(65), B(6624), C(551), D(123), E(0) #2332121
詳解 (共 5 筆)
釋字 第 734 號 ( 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 )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
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
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第六四四號、
第六七八號解釋參照)。廣告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
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範疇(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六二三號解釋參
照),而公共場所於不妨礙其通常使用方式之範圍內,亦非不得為言論表達及意見溝
通。系爭公告雖非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而
設,然於具體個案可能因主管機關對於廣告物之內容及設置之時間、地點、
方式之審查,而否准設置,造成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之
結果。主管機關於依本解釋意旨修正系爭公告時,應通盤考量其可能造成言論自由或
其他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限制之必要性與適當性,併此指明。
參考資料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4
裁判字號:106年判字第170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2、15、16、23、78、171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10、150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3、5、27、50 條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11 條
相關資料:釋字第 394、402、734 號
主旨:廣告物本質上不當然構成環境汙染物,建築物牆面繫掛廣告物,如不問其廣告物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有無差別,一律禁止,有違比例原則。
要旨:廣告物本質上不當然構成環境汙染物,如欲對其設置行為加以規制,自須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建築物牆面繫掛廣告物,不問其廣告物對市容景觀影響程度有無差別,一律禁止,有違比例原則。此外,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亦非適法。
比例原則:乃指採取方法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須合乎比例)、有多種方法時選擇對權益損害最少者、所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一律......符合--->平等原則 ex一律不出借給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