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行政法院得審理之事件?
(A)公務員懲戒案件
(B)遭執行職務中之公務員開車撞傷,請求國家賠償
(C)記者無故跟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裁罰
(D)建商申請建造執照遲未獲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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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503), C(487), D(5153), E(0) #2332130
統計: A(413), B(503), C(487), D(5153), E(0) #2332130
詳解 (共 10 筆)
#4253429
不屬行政法院管轄
憲法
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選舉罷免
國家賠償
法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
律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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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22392
不屬行政法院管轄
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
刑法:普通法院
社會秩序維護法:依社維法§33+社維法§36-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審裡
選舉罷免:普通法院
國家賠償:普通法院(走行政訴訟可合併提起損害賠償)
法官、檢察官:職務法庭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一級二審制,合議庭制,一、二審皆為言詞辯論原則)
律師懲戒法庭(高等律師懲戒庭-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視為確定裁判)
冤獄賠償事件:依《刑事補償法》地方法院(視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而定)為決定機關,不服者向司法院刑事補償庭提覆審
交通違規事件:依《行政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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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695
(B)依照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C)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1) 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有關罰鍰、申誡、沒入之案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
(2) 同法第45條:「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所謂第43條以外之案件,係指依本法應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之案件。其管轄機關為該管地方
法院之簡易庭。
(3) 參照同法55條及58條之規定,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應於5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維法§55);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處分者,則應向該管普通法院抗告(社維法§58)。就本法之規定而言,
並非行政法院審判權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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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有關罰鍰、申誡、沒入之案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
(2) 同法第45條:「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所謂第43條以外之案件,係指依本法應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之案件。其管轄機關為該管地方
法院之簡易庭。
(3) 參照同法55條及58條之規定,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應於5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維法§55);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處分者,則應向該管普通法院抗告(社維法§58)。就本法之規定而言,
並非行政法院審判權所及。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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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422448
23 下列何者屬行政法院得審理之事件?
(A)公務員懲戒案件
(B)遭執行職務中之公務員開車撞傷,請求國家賠償
(C)記者無故跟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裁罰
(D)建商申請建造執照遲未獲核發(特別給付-課予義務訴訟)
| 現行條文 | |
|---|---|
|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 |
| 第 5 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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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24465
(A)公務員懲戒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
(B)國家賠償:地方法院(國家賠償法 第12條)
(C)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局或地方法院(社維法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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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728
赦免賠率 公法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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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51973
不屬行政法院管轄有以下
憲法
刑法
法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
選舉罷免
國家賠償
社會秩序維護法
律師懲戒
口訣:現行關公,免賠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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