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人民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程序上應先如何處理?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
(C)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進行
(D)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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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2), B(4247), C(110), D(498), E(0) #2332132
統計: A(1852), B(4247), C(110), D(498), E(0) #2332132
詳解 (共 10 筆)
#4131936
行政訴訟法 第6條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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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319
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有: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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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255
不服無效之行政處分之救濟:
1、相對人 or 利害關係人:
↓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是否無效(行政程序法 第113條)
2、未被允許 or 逾30日內不確答:
↓不服時得不經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6條第2項)
3、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訴訟法 第6條第4項)
4、行政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整理自: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總論與實務,頁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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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126
確認之訴無需先訴願,但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需先向原處分機關確認(行政程序法第113條)其無效未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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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947
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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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901
(B)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類似訴願,但不等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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