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事項?
(A)不服屋頂加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B)逾期辦理車輛檢查受罰
(C)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絕
(D)不服法官所為之限制住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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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310), C(2014), D(4478), E(0) #2052500
統計: A(177), B(310), C(2014), D(4478), E(0) #2052500
詳解 (共 7 筆)
#3603990
Q. 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事項?
(A)不服屋頂加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O)<<<訴願→行政訴訟。
(B)逾期辦理車輛檢查受罰(O)<<<異議→行政訴訟。
(C)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絕(O)<<<訴願→行政訴訟。
(D)不服法官所為之限制住居裁定<<<刑事訴訟法111條5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5號刑事裁定:「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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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904
資料部分來源:法學緒論 陳力宏老師編著 F2A11
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事項
1.憲法爭議事件:憲法法庭審判
2.公務員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3.選舉(罷免)訴訟:各級民事法院審判
4.違警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居留、勒令歇業、罰鍰等事件):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裁罰,普通法院做為救濟之審級
5.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其性質相當於職業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378號解釋,不服懲戒處分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6.冤獄賠償事件(100年9月改為刑事補償法):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
7.國家賠償事件:雙軌制:(1)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2)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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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080
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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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325
不服法官所為之限制住居裁定→普通法院(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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