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妻要以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者,至少必須要有兩張驗傷單為證
(B)夫妻在離婚訴訟進行中,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
(C)夫妻在離婚訴訟進行中,不得再成立兩願離婚
(D)妻以夫重婚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夫如能舉證證明妻事前同意夫重婚者,法院將駁回妻的離婚之訴
統計: A(902), B(500), C(1675), D(3985), E(0) #2052506
詳解 (共 10 筆)
(D)民法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虐待、意圖殺害、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有期徒刑逾六個月
你一發現他想殺你,你就該跟他離婚啦!還跟對方在一起一年也是有毛病吧...
3F 有個小錯誤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只有「意圖殺害他方」及「故意+6個月徒刑確定」
所以夫如能舉證證明妻事前同意夫重婚的話,離婚無效嗎?
可是重婚不是本來就違法...
釋字552
三、一夫一妻制度之憲法原則、立法裁量與規範模式
本件解釋文謂:「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
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
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
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
速檢討修正。」乃揭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憲法基本規範,如何形成與實踐,則
讓諸立法者決定之。此在法律規範上有以下六種模式可供選擇:
(一)維持前婚姻;取消後婚姻(無效)。
(二)以維持前婚姻為原則,於特定情形,例外取消前婚姻。
(三)維持後婚姻,取消前婚姻。
(四)以維持後婚姻為原則,於特定情形,例外取消後婚姻。
(五)就個別情況,分別規定應維持前婚姻或後婚姻。
(六)委諸法院就個別情況決定應維持前婚姻或後婚姻。
以上諸種規範模式之利弊得失,在此難以詳述。應予指出者,以第一種或第二種
規範模式為可採,其理由為:1、較能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2、較符合現行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禁止重婚之規範意旨。3、較能維護法律適用之安定
。若採第二種規範模式時,於何種特定情況維持後婚姻而取消前婚姻,應有堅強
之理由(可斟酌者,如死亡宣告),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