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受該約定拘束。地上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A)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B)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C)因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D)不可歸責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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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9), B(3920), C(427), D(772), E(0) #2052510
統計: A(2019), B(3920), C(427), D(772), E(0) #2052510
詳解 (共 10 筆)
#3864938
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
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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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05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835(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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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7741
這題就算不知道法條,用邏輯也選得出來
(B)是土地所有人最有責任且地上權人最無責任的情況
如果(A)(C)(D)都可以了,(B)一定可以,所以一定不是(A)(C)(D)
不可能每條法條都背過,我提供一個沒背到法條時可以臨場判斷的方法,也要被按倒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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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530
1.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
2.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3.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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