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
(B)乙非公務員,只能論以通常之罪刑
(C)乙既然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收受賄賂罪
(D)乙應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統計: A(4564), B(1618), C(331), D(398), E(0) #2052522
詳解 (共 10 筆)
15. 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O)>>>刑法第31條因身分…,其共同實行、…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B)乙非公務員,只能論以通常之罪刑(X)>>>刑法第31條因身分…,同上…。
(C)乙既然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收受賄賂罪(X)>>>刑法第31條因身分…,同上…。
(D)乙應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X)>>>刑法第31條因身分…,同上…。
貪污治罪條例
第二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刑法第31條
正犯或共犯加工於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F回覆:
雖然違背職務收賄罪是純正身分犯,但甲乙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縱使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仍然可依共同正犯的規定論處
選項(B)跟(C)錯在即使不具公務員身分,只要有與公務員進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然還是會依照共同正犯的規定論處
(D)選項根本來亂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關教唆的唆使有何關係?
刑法第31條一項(吳淑珍條款)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另外補充:
刑法第31條二項(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普通之刑。
舉例:甲與其朋友乙共同殺害甲之父親,則
→甲成立殺害直系尊親長罪。
→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選項A,純正身分犯31實務見解,立法錯誤
選項C,通說,應論共犯
刑法31條
擬制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