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
(B)乙非公務員,只能論以通常之罪刑
(C)乙既然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收受賄賂罪
(D)乙應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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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4), B(1618), C(331), D(398), E(0) #2052522

詳解 (共 10 筆)

#3579543

15. 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共同犯罪,應論以與甲相同之收受賄賂罪(O)>>>刑法第31條因身分…,其共同實行、…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B)乙非公務員,只能論以通常之罪刑(X)>>>刑法第31條因身分…,同上…。

(C)乙既然不是公務員,不可能成立收受賄賂罪(X)>>>刑法第31條因身分…,同上…。

(D)乙應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X)>>>刑法第31條因身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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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116

貪污治罪條例

第二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刑法第31條

正犯或共犯加工於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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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901

2F回覆:

雖然違背職務收賄罪是純正身分犯,但甲乙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縱使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仍然可依共同正犯的規定論處

選項(B)跟(C)錯在即使不具公務員身分,只要有與公務員進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然還是會依照共同正犯的規定論處


(D)選項根本來亂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關教唆的唆使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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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074
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共 4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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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8294

刑法第31條一項(吳淑珍條款)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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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239

另外補充:

刑法第31條二項(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普通之刑


舉例:與其朋友共同殺害甲之父親,則

成立殺害直系尊親長罪

成立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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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520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
(共 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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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959

選項A,純正身分犯31實務見解,立法錯誤
選項C,通說,應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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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620
請問b為何錯?謝謝另外沒有公務員身分和來...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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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534

刑法31條

擬制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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