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共同正犯中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行為人是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應如何判斷?
(A)一律成立加重結果犯
(B)一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C)視其他行為人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故意為斷
(D)視其他行為人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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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93), C(812), D(2326), E(0) #3150598
統計: A(285), B(93), C(812), D(2326), E(0) #3150598
詳解 (共 9 筆)
#5928737
法感:共同正犯時間點是行為時,與結果時的加重時點不同,故需重新客觀評價預見之可能性。
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 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D)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客觀上已有所預見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B) 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能預見,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C) 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D) 乙若與甲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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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623
共同正犯中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行為人是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應如何判斷?見Q48
(A) 一律成立加重結果犯
(B) 一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C) 視其他行為人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故意為斷
(D) 視其他行為人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為斷▲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須【能預見】。

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218591_%E5%85%B1%E5%90%8C%E6%AD%A3%E7%8A%AF%E6%87%89%E5%90%A6%E5%B0%B1%E5%8A%A0%E9%87%8D%E7%B5%90%E6%9E%9C%E8%B2%A0%E8%B2%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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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765
1.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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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748
如果把法條忘光光也可以用選項跟題目做互推
共同正犯本身就是一群故意犯,所以問他行為人是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
"故意"應該不會分哪個比較多哪個比較少
共同正犯本身就是一群故意犯,所以問他行為人是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
"故意"應該不會分哪個比較多哪個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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