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警員甲某日逮捕現行犯,並自該名現行犯隨身攜帶之腰包中查扣新臺幣 10 萬元贓款,甲之配偶乙因家庭開銷所需,遂與甲商議以該筆贓款支應家用,甲乃依 2 人商議內容侵占其職務上所持有之該筆贓款,並與 乙一同將之花用殆盡。依實務見解,甲、乙成立何罪?
(A)甲、乙共同成立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B)甲、乙共同成立普通侵占罪
(C)甲成立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乙成立普通侵占罪
(D)甲成立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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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5), B(132), C(825), D(75), E(0) #2822199
統計: A(1585), B(132), C(825), D(75), E(0) #2822199
詳解 (共 10 筆)
#5278556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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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804
純 v.s.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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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有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才有辦法觸犯這個罪名[1]。其他沒有特定身分的人,沒有辦法成立這類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
舉例來說,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罪 [2],只有公務員才能收受賄賂,一般人收別人的錢,則不會成立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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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身分犯,有些犯罪行為雖然不像純正身分犯,要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觸犯,
但不同身分的人觸犯之後,會適用不同的法條跟不同的刑期,可能比原本的還重,或也可能減輕。
不純正 ex: 刑法上的殺人罪名
殺人行為會因為是子女殺害父母而有悖倫常,所以加重處罰;
生母因為產後憂鬱而殺害自己的嬰兒,有可以寬恕的地方,所以減輕處罰。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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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332
我是找關鍵字逐與商議的逐,代表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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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152
此為純正身分犯(吳淑珍條款),皆以共同正犯論處,但乙非為公務員身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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