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警員甲按月收取轄區賭博電玩業者之賄賂,並於每次擴大執行臨檢勤務之前,依約先向業者通報,使其得以暫時停業而免遭查獲。甲的行為構成下列何種犯罪?
(A)藉勢勒索罪
(B)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收賄罪
(C)違背職務收賄罪
(D)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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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44), C(2257), D(322), E(0) #2780325
統計: A(11), B(444), C(2257), D(322), E(0) #2780325
詳解 (共 10 筆)
#5202296
(B)沒有這個罪名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本題中,甲所犯為賄賂,是本章之罪,沒有第13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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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665
行賄類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
-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例如:A廠商招待公營事業中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喝花酒,並要求將得標資格授予原本不該得標的A廠商。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也就是過去在民間會看到的「塞紅包」風氣,例如:健康食品廠商為求查驗時程快速進行,將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送給民間查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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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017
係指因觸犯有關公務員身分的刑事規定時應受之制裁。在現行刑法的規範中,對基於公務員身分的犯罪主要有兩種態樣:
1.身分犯—職務犯(純正身分犯):
(1)純正身分犯係指該行為基於身分關係始有處罰必要,而不具備該身分關係者即無法滿足構成要件,進而無處罰之基礎。申言之,不具備身分關係者即無法構成該罪。例如刑法所規定之瀆職罪、貪汙罪等等。
(2)在刑法中關於基於公務員身分之犯罪亦稱為職務犯,多規定於瀆職罪一章;亦可散見於刑法各章以及特別法之相關規定,例如貪汙治罪條例。另外於行政法規中亦有附帶刑事責任之規定,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
2.準職務犯: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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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513
第 122 條
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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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440
請問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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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680
所以本題的判斷點是「先向業者通報」而構成違背職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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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642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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