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男起訴乙女,請求離婚。訴訟中,被告乙意外亡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乙的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B)法院依甲的聲請,行一造辯論判決
(C)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起訴
(D)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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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86), C(322), D(2697), E(0) #1856654
統計: A(124), B(86), C(322), D(2697), E(0) #1856654
詳解 (共 10 筆)
#3354882
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D);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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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834
TO最佳解及3F大大~本題應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9條哦~
家事事件法第59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 第50條是原告身亡或共同被告中一人身亡的情形~(本題是被告乙女身亡)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充當被告)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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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729
家事事件法第59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 第50條是原告身亡或共同被告中一人身亡的情形~(本題是被告乙女身亡)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充當被告)續行訴訟。
請問 第39條 被告死亡 不是視為訴訟終結了嗎?為什麼還有由檢察官(充當被告)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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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261
回樓上,是的。家事事件法就是有關身分的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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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144
家事事件法不會也要run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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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521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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