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家事事件中,下列何者屬於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件?
(A)分割遺產事件
(B)離婚事件
(C)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事件
(D)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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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359), C(2600), D(813), E(0) #1983400

詳解 (共 10 筆)

#3328080

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立法理由:

       一、由於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二、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處分權者,於第一項列為甲類事件。此類事件有: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之事件在內)、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收養行為無效,請求確認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以合意終止收養行為無效,請求確認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及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收養行為或合意終止收養行為是否有效等事件在內)等。

  三、就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者,於第二項列為乙類事件。此類事件有:撤銷婚姻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九百九十七條所定事件)、離婚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事件)、否認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件)、認領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定事件)、撤銷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所定事件)、撤銷終止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所定事件)等。

  四、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向來係以一般財產權事件處理,惟由於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並利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爰於第三項列為丙類事件。此類事件有: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九百七十八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事件)、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事件;因離婚之原因、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事件)、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事件)、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九條所定事件)、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事件)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事件)等。

  五、就家事事件中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者,於第四項列為丁類事件。此類事件有:宣告死亡事件(例如:民法第八條所定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例如:民法第十條所定事件)、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事件)、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事件)、定監護人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特別代理人事件、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含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許可養父母死亡時之終止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所定事件)、親屬會議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定事件)、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例如:民法第六十條、第一千二百十一條、第一千二百十八條所定事件)、兒童或少年保護安置事件(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件)、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停止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事件)、民事保護令事件(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所定事件)等。

  六、就家事事件中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者,向來有以非訟事件處理者,亦有以訴訟事件處理者,惟此類事件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爰予列為戊類事件,並於第五項明定之。此類事件有: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事件)、夫妻同居事件、指定夫妻住所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所定事件)、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所定事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所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交付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事件)、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所定事件)、扶養事件(指除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事件以外之扶養事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

  七、除前五項所列舉之家事事件以外,可能尚有其他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就各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如法律別有規定,則適用該規定,如法律未予明定,則應適用本法相關之規定。爰訂定第六項,以求周延。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家事事件法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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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486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目前家事事件分為以下五類: 

一、甲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而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並無處分權者,包括: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因為婚姻是否有效,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其效力)。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子女之生父究竟為誰,同樣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生父主張認領之意思表示為無效,而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乙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某種程度之處分權者,包括: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三、丙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限,且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包括: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丁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較無訟爭性、但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亦無處分權者,包括: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五、戊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有某種程度上之處分權,最重要的是,這類事件需要法官依職權裁量、並且作出妥適而迅速之判斷,其包括: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來源:

https://www.sinsiang.com.tw/family-law-q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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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274

速解:雙階論,前階關係確定無處分(ex婚姻關係)、後階衍生財產權有處分權(ex婚姻關係消滅後的損害賠償)。
1.關係鑑定,無處分權。ex:婚姻關係無效、親子關係、收養關係、再婚後子女關係。
2.財產權事件,有處分權。ex:損害賠償、請求給付。

口絕:關係  但
 -----------常考整理--------
1.甲類-無處分權
ex: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乙類-形成權
ex:撤銷婚姻事件。

3.丙類-有處分權
ex: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4.丁類-免調解
ex:宣告死亡事件。

5.戊類-家戊事
ex: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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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027

爭訟: 雙方因爭執而互相控告。


從法律角度看,處分權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權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把財產直接消耗在生產或生活活動中,如把原料投入生產,把糧食吃掉等等;法律上的處分權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願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轉讓、贈與等等。


家事事件法各類就......上面有XD 這邊不再贅述

甲類: 有爭訟性,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無處分權。(白話: 雙方因爭執而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對於訴訟標的的判決,是不會受到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而有所影響。簡稱: 送鑑定,一切依事實說話)


乙類: 有爭訟性,當事人有某種程度的處分權

比如離婚事件,為什麼要離婚? 離婚之後的財產如何處置? 雙方對離婚有協議權


丙類: 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

可以見到這一類的家事事件與財產分配有關,而當事人對於要給多少錢,有協商能力,有處分權。

 

丁類: 為非訟事件(聲請登記事件),無爭訟性亦無處分權

簡稱: 文書作業

 

戊類: 有某種程度的爭訟性與處分權,且賴於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

當事人對於財產的給付有協商權,但因有賴法官的仲裁而受到限制(簡稱: 這類須法官當和事佬)


https://news.gamme.com.tw/1738412?fbclid=IwAR0udeKcEBhA-bj5uQ73zJn9hxu90Lo9fJFXuz5Pys6lL86MFA9Ir_Ihb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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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951
(A)分割遺產事件(X;丙類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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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763
甲  有爭訴性,無處分權 都有確認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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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961
1.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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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422
(C)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事件→攸關親子未來的前途,當事人不得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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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659

無處分權
有“確認”之訴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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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307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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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7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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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割遺產事件—丙類 (B) 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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