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家事訴訟事件,何者不適用關於認諾之規定?
(A)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訴
(B)請求撤銷婚姻之訴
(C)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之訴
(D)繼承回復請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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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133), C(82), D(304), E(0) #2770054
統計: A(186), B(1133), C(82), D(304), E(0) #2770054
詳解 (共 6 筆)
#5414245
撤銷,自始無效
只有法定事由可以構成撤銷婚姻之要件
而不管是未滿18歲還是監護關係之存在,均為嚴格證明事項,不適用認諾之規定(當事人承認、不爭執即認定為真實)
民法980: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989: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991: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98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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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787
家事事件不受聲明之拘束(非聲明之拘束性),如當事人提出捨棄、認諾等,法官並不會直接判決原告或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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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092
家事事件法 58條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五等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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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691
家事事件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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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
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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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417
白話舉例:
下列家事訴訟事件,何者不適用關於認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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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諾」= 被告說:好,我承認你說的都對,法院就直接判你贏,但前提是:這種事情能不能讓當事人自己說了算
錢、財產 → 可以認諾
婚姻、身分 → 不可以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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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訴
夫妻離婚後,在算「錢怎麼分」。這是 錢的問題,夫妻雙方自己可以談、可以讓步。如果被告說:「好啦,你說的金額我承認」,法院 可以直接判,可以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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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請求撤銷婚姻之訴
在吵的是:「這個婚姻算不算有效?」這不是錢的問題,是身分關係(有沒有結婚)。婚姻不是你說撤就撤,就算兩個人都說「好啦撤銷」,法院也要自己審查,不能只看你們點頭,不能用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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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之訴
訂婚送的金飾、聘禮,分手後要不要還。本質是「東西、錢要不要還」,沒在管你們是不是夫妻,被告如果說:
「好,這些我還你」,可以認諾。
「好,這些我還你」,可以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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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繼承回復請求之訴
本來你應該繼承,但被別人拿走,現在要拿回來。表面看起來跟身分有關,但實際是在爭「財產歸誰」,如果對方說:「對啦,財產本來就是你的」,可以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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