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 A,惟就 A 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
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 A 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B)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
(C)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D)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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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1292), C(202), D(117), E(0) #2988513
統計: A(468), B(1292), C(202), D(117), E(0) #2988513
詳解 (共 5 筆)
#5591312
母的前配偶:甲男
母:乙女
母的配偶:丙男
子女: A
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
1.甲、乙、丙、A,都可以提起訴訟
2.丙男提,以甲男為被告
甲男提,以丙男為被告
若是"母親"乙女或"子女"A提,就以甲男和.
丙男為共同被告
簡單的說,兩個爸爸都要是當事人,不是原告就是要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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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4960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前項情形,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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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813
甲、丙
丙、甲
A、甲丙
乙、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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