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C)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D)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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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449), C(128), D(198), E(0) #2988514
統計: A(76), B(1449), C(128), D(198), E(0) #2988514
詳解 (共 6 筆)
#5689645
經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者,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離婚登記僅屬於報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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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988
家事事件法
(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30Ⅲ-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A) 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0Ⅰ-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30Ⅱ-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30Ⅰ-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30Ⅲ-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C)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29Ⅰ-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D) 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
§26-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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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18
家事事件法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 30 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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