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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345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345

年份:111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9 甲住在臺中市,與住在新竹市之乙,共同至苗栗傷害住在桃園市之丙,下列何法院對甲、乙之犯罪無管 轄權?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C)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D)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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