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 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B)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C)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D)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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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72), C(74), D(341), E(0) #3143620
統計: A(54), B(772), C(74), D(341), E(0) #3143620
詳解 (共 5 筆)
#6028072
家事事件法
(B)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0
第 57 條(提起獨立之訴之限制)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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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571
本題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 乙之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甲、乙就同一婚姻關係,不得再提起獨立之訴。
家事事件法
第57條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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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300
(A)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C)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家事事件法第47 條第6 項
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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