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
(C)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904), C(160), D(49), E(0) #3143624

詳解 (共 7 筆)

#5917512

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錯誤)

(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擬答:

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律依據:

刑訴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正確)

刑訴第17條第6款「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錯誤)

刑訴第20條第2項「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第19條第2項但書: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之事實,應釋明之。」

 

程序事項不需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只需釋明即可,例如刑訴第68條第2項非因過失遲誤期間、第93-1條因有法定障礙事由無法按時移送、第183條拒絕證言之原因、第219-5條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等

 

(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正確)

刑訴第20條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正確)

刑訴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38
0
#5912254
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1﹞法官...
(共 3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977795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釋明
9
0
#6164571
■名詞解釋
證明
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產生堅強的心證,確信其主張或抗辯為真實之行為。
釋明
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或抗辯大概為真實之行為。
ㅤㅤ
7
0
#5916090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 法官於該...
(共 2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337822
刑事訴訟法§17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A:法官為告發人,可預期其立場難以公正。
D:正確。
ㅤㅤ
刑事訴訟法§20聲請法官迴避~程序
1.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B:釋明,非證明義務。
C:正確。
0
0
#6434779

釋明即可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34045
未解鎖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共 2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