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刑事程序的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B)履勘犯罪現場,不是勘驗
(C)監獄人員檢查受刑人之文書,是勘驗
(D)解剖屍體,不是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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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4), B(40), C(50), D(50), E(0) #3143634
統計: A(1014), B(40), C(50), D(50), E(0) #3143634
詳解 (共 5 筆)
#5918092
39 關於刑事程序的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
(B) 履勘犯罪現場,不是勘驗 →╳
(C) 監獄人員檢查受刑人之文書,是勘驗 →╳
(D) 解剖屍體,不是勘驗 →╳
擬答:
勘驗:直接透過感官知覺作用,觀察受勘驗物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體察勘驗標的所得之認知,藉以查驗或發見證據資料,做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之一。
刑訴第213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A) 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
§213Ⅰ①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是勘驗
(B) 履勘犯罪現場,不是勘驗 →╳
§213Ⅰ①履勘犯罪場所是勘驗
(C) 監獄人員檢查受刑人之文書,是勘驗 →╳
監獄行刑法第72條第2項「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1項「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檢查受刑人之文書,非為調查犯罪情形之行為,為行政管理之措施,非屬勘驗。
(D) 解剖屍體,不是勘驗 →╳
§213Ⅰ④解剖屍體 是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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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391
補:
司法相驗是指人民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的情形,由檢察官或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或檢驗員檢視屍體,確認有沒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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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300
補充一下選項C:
第 212 條 (勘驗之機關及原因)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所以通常只有法官或檢察官做的才叫勘驗,檢察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66-3 :
I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以下省略)
監獄人員不算是法院內的人員,所以他們的檢查行為不能算是刑事訴訟意義上的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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