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B)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C)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D)被告於偵查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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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2), C(66), D(967), E(0) #3143640

詳解 (共 5 筆)

#5918937

45 有關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

刑訴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B)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刑訴第33條第2項

 

(C) 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

刑訴第33-1條第1項

 

(D) 被告於偵查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

反面解釋刑訴第33、33-1條規定,被告僅有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擬答:

刑訴第33條第2項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

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

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訴第33-1條第3項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

卷證之內容。(同條第1項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綜合第33條、第33-1條被告只有在審判中即進入法院程序後始能閱覽卷宗,縱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仍僅規定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並非如辯護人一般得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因強制辯護之需求而有閱覽卷證之需求,並且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為避免被告湮滅證據或是勾串證人等,而限制其知悉卷證內容之方式,故被告於審判中為保障其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且基於檢察官已經偵查完畢並且起訴,並將卷證均以併送法院,有令其得知檢察官起訴之所有卷證資料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在偵查中,被告從刑訴第33、33-1條反面解釋,僅於羈押審查程序中得請求以適當方式獲知卷證內容,亦僅限於聲請羈押之相關卷證內容,因此偵查程序進行中被告無閱覽卷證之權利。

 

刑訴第38-1條「依本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9條至第31條為有關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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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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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007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許被告之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交法. 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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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307
(D) 所有案件一(D) 被告於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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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447
這個網站有統整閱卷權的表格
可以點進法條看更詳細喔(  •ᴗ•  )੭⁾⁾‬
    偵查階段 審判階段
辯護人 原則上不能閱卷,特殊情形下可以聲請閱卷,例如羈押審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被告 不能閱卷。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3項)
(輕罪的)被告代理人 不能閱卷。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8條)
告訴人 不能閱卷。 不能閱卷。
告訴代理人 律師 原則上不能閱卷,特殊情形下可以聲請閱卷,例如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
非律師 不能閱卷。 不能閱卷。(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
自訴人 自訴沒有偵查階段。 不能閱卷。
自訴代理人 律師 自訴沒有偵查階段。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3條第1項)
非律師 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19條第2項),所以根本沒有非律師當自訴代理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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