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公訴程序
(B)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自訴程序
(C)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D)所有案件一定是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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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33), D(1134), E(0) #3143641

詳解 (共 6 筆)

#5918952

46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公訴程序 →○

(B)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自訴程序 →○

(C)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

(D) 所有案件一定是三級三審 →╳

 

擬答:

(A)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公訴程序 →○

(B)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自訴程序 →○

我國刑事訴訟法採行公訴自訴二元模式

公訴:刑訴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自訴:刑訴第319條第1項前段「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C)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

刑訴第329條第1項「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同條第2項「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D) 所有案件一定是三級三審 →╳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三級三審制

在刑訴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相對輕微案件,採行三級二審制

 

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舊法)上面各款所列的犯罪,如果是「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撤銷原本第一審有罪判決,第二審並自為有罪判決」這種情形,如果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直接在二審確定的話,等同是「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這部分被宣告違憲。

 

刑事訴訟法於106年11月修正公布,增訂第376條第1項但書(並配套增訂了第376條第2項、修正第253條及第284-1條),給予被告就其在第二審初次被判有罪時,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刑訴第376條第1項但書:「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簡易案件(簡易判決處刑)刑訴第455-1條「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此為一級二審制)、「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及第二章(第二審)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尚未準用上訴第三審之相關規定

 

協商案件(協商程序)刑訴第455-10條第1項本文「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屬於一審終結的情況。

惟刑訴第455-10條第1項但書「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訴第455-11條「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及第二章(第二審)之規定。」協商程序在例外得上訴的情況,亦僅於二審終結,為二級二審的情況。

 

特殊刑事案件:在刑訴第4條但書(第一審審級為高等法院,此為二級二審制)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軍事案件依軍事審判法第181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於軍事審判案件,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為一審級之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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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162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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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252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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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301
定是三級三審錯誤 刑事訴訟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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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897
刑事訴訟法§251公訴之提起
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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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19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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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29諭知不受理判決~未委任代理人
1.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2.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C:正確。

刑事訴訟法§377上訴三審理由~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455-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2.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D:第三審為法律審,僅能以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簡易程序也不能上訴到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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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2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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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1.下列各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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