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鑑定人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根據何種令狀為之?
(A)搜索票
(B)扣押裁定
(C)鑑定留置票
(D)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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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8), C(462), D(748), E(0) #3143642
統計: A(48), B(8), C(462), D(748), E(0) #3143642
詳解 (共 4 筆)
#5977813
鑑定身體→鑑定留置票
檢查身體→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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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033
47 鑑定人為檢查被告身體狀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根據何種令狀為之?
(A) 搜索票 →╳
(B) 扣押裁定 →╳
(C) 鑑定留置票 →╳
(D) 許可書 →○
擬答:
(A) 搜索票 →╳
刑訴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訴第136條第1項「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可知搜索的範圍僅為客觀上之物品及電磁紀錄,雖然有身體,但不包括為檢查,檢查被告之身體僅有鑑定人能為。
(B) 扣押裁定 →╳
刑訴第133-1條「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如第137條附帶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同意扣押)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C) 鑑定留置票 →╳
刑訴第203條第3項「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刑訴第203-1條第1項「前條(指第203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身體與檢查身體兩者情況不同。
(D) 許可書 →○
刑訴第204條「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刑訴第204-1條第1項「前條(指第204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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