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為查證人民身分,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得採取必要措施,經法定方法無法查證其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自攔停起,不得逾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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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39), C(72), D(27), E(0) #3143648
統計: A(26), B(239), C(72), D(27), E(0) #314364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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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7
1.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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