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
(A)無罪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免訴判決
(D)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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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8), C(55), D(1317), E(0) #3143645

詳解 (共 5 筆)

#5919137

50 下列何種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得聲請再審?

(A) 無罪判決

(B) 不受理判決

(C) 免訴判決

(D) 有罪判決 →○

 

擬答:

刑訴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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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158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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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286
(A) 無罪判決不會聲請再審 (B)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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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540

很簡單,法律允許「為了你好」而重新審理案件,當然是針對**「有罪」**判決,希望能還你清白或輕判。
如果你本來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就沒有「為了你好」再審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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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909
刑事訴訟法§420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
1.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3.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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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有罪判決才需要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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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2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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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1.有罪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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