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下列何項情形,不屬於得適度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之事由?
(A)依法令而有必要
(B)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必要
(C)為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
(D)為維護檢察官名聲而有必要
統計: A(21), B(41), C(33), D(1312), E(0) #3143639
詳解 (共 5 筆)
44 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下列何項情形,不屬於得適度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之事由?
(A) 依法令而有必要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
(B) 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必要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
(C) 為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
(D) 為維護檢察官名聲而有必要 →╳
不在此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範圍內。
擬答:
刑訴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5項「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偵查不公開」是原則,不能隨便公開調查內容。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才能破例:
為了遵守法律規定
為了大眾的利益
為了保護受害者或相關人士的合法權利
但是,**為了維護「檢察官自己的名聲」**不屬於這些合法理由,這是私人理由,所以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