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的敘述,何者錯誤?
(A)經擬制自認之事實,受事實不利認定之一造,於二審時仍得追復其爭執
(B)經自認之事實,受事實不利認定之一造,於二審時不得任意再行爭執
(C)當事人對他造所為不利事實之主張,陳述「不記憶」者,即發生自認之效力
(D)自認之事實,如與公眾周知事實不合時,此自認應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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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239), C(3212), D(174), E(0) #1983401

詳解 (共 7 筆)

#3521743

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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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795

速解:不爭執的擬制自認可以二審追復,而真實自認不可以。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的敘述,何者錯誤?

(A)經擬制自認之事實,受事實不利認定之一造,於二審時仍得追復其爭執

【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或不陳述真否意見之「不爭執」,法律擬制其為「自認」,該當事人得因他項陳述而可認為爭執之情形未盡相同,此種擬制自認本無自認行為,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縱令當事人在第一審未為爭執,至第二審程序仍得為追復爭執之陳述,使擬制自認失其效力。】

(B)經自認之事實,受事實不利認定之一造,於二審時不得任意再行爭執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C)當事人對他造所為不利事實之主張,陳述「不記憶」者,即發生自認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D)自認之事實,如與公眾周知事實不合時,此自認應不具拘束力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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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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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條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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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007
(A)經擬制自認之事實,受事實不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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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條第1項所規定之「視同自認」,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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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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