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法定押票應記載事項?
(A)被告身分證字號
(B)被告涉犯案由
(C)應羈押處所
(D)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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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3), B(97), C(442), D(1161), E(0) #1983408
統計: A(3093), B(97), C(442), D(1161), E(0) #1983408
詳解 (共 10 筆)
#3330118
第102條(羈押~押票)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121
1
#4113319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不等於身份證字號!!!!!!!!!
第71條(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 (羈押-押票)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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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9334
沒有身分證號碼,只有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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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265
推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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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840
第 102 條 羈押方式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X 身份證字號)(A)
二、案由(B)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C)。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D)。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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