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自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B)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C)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D)均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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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00), C(153), D(4748), E(0) #1983418
統計: A(314), B(100), C(153), D(4748), E(0) #1983418
詳解 (共 6 筆)
#3357501
第 156 條 n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不自證己罪原則)
(D)均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自白作為證據的證據力備受質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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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522
只有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始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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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610
(B)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其實也是在捍衛(A)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及(C)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斷定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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