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刑事審判期日之審判筆錄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審判筆錄記載審判期日事項,不得要求更正
(B)審判筆錄由書記官於開庭後三日內製作整理
(C)審判筆錄記錄審判期日事項,不得作為證明
(D)審判筆錄專由法院掌管,不需經任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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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4619), C(129), D(84), E(0) #1983423

詳解 (共 5 筆)

#3390162

第44-1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 45 條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

第 46 條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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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事訴訟法44-1條第二項 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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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 輔佐人可以請求更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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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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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判筆錄記載審判期日事項,不得要求...
(共 5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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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A)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C),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 45 條
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B)。

第 46 條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D);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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