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證人在司法警察調查中陳述,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於審判中得為證據,下列何者錯誤?
(A)證人因病死亡
(B)證人有事出國而請假未到
(C)證人到庭後無故拒絕陳述
(D)證人身心障礙致無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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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3281), C(844), D(306), E(0) #1983431
統計: A(307), B(3281), C(844), D(306), E(0) #1983431
詳解 (共 10 筆)
#3330163
第159條之3(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或喪失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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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711
159條之3傳聞法則之例外(三):
(1)死亡者
(2)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3)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4)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B)證人有事出國而請假未到----並非上述之規定。
何謂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陳述,其陳述是用來證明待證事實是否為真實。此一陳述並不限於言詞陳述,亦包括該人不出庭供述而以書面方式記載其所見所聞,則該書面陳述也屬於傳聞證據。
傳聞法則之例外
依據傳聞法則,傳聞證據無法做為證據,因為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只有具證據能力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審判的依據。但若傳聞證據符合以下其中一種例外狀況,則可作為證據:
159-1,159-2,159-3,159-4,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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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878

比如這次武漢肺炎飛機停飛回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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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633
159-3中所指的四點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
如具備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
與使用證據的必要性
如果有所列四項客觀上無法到庭陳述之事由
還是得例外承認該陳述為證據
(補救採納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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