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市警察局派出所警員得知轄區有犯罪發生,隨即趕到現場,進行調查,對此敘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
(B)司法警察應接受市長的指示調查犯罪
(C)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的命令調查犯罪
(D)司法警察有必要得封鎖犯罪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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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4606), C(147), D(116), E(0) #1983432
統計: A(306), B(4606), C(147), D(116), E(0) #1983432
詳解 (共 8 筆)
#3330173
第231條(司法警察)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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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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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318
這一題是時事題
針對基隆市長向員警關說放人一案,檢察官雖已將市長及承辦員警起訴,卻引發警察圈為這些基層員警抱不平的聲浪。警察在取締交通違規時,若遭對方傷害,即可以觸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為逮捕。而既然警察須聽憑檢察官的指揮,不僅非可擅自放人,更無私了之權,若承辦警察受到外力干預,致未將人犯移送而放人,就已觸犯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的公務員縱放罪,且屬法定刑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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