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的搜索規定說明,何者正確?
(A)搜索必須由檢察官親自實施
(B)司法警察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C)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逕簽發搜索票進行搜索
(D)核發搜索票的程序應公開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0), B(3957), C(415), D(191), E(0) #1983426
統計: A(110), B(3957), C(415), D(191), E(0) #1983426
詳解 (共 9 筆)
#3390184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 128-2 條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61
1
#3357525
核發搜索票的程序不公開之
32
0
#4146828

檢察官 法官 檢察事務 司法警察都可執行


有必要時 沒有搜索票逕行搜索。但簽發搜索票只有法官能做

搜索票核發程序不公開
14
0
#4669909
釋字392號解釋文,檢察官喪失「羈押」、「搜索」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4
1
#5149577
釋字392應該是在說羈押權和審問權都在法官而非檢察官的手上
1
0
#6324798
認為(B)也是錯的。
§ 128-1 II 【司警官】...報請檢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128-1 II 【司警官】...報請檢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