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檢察官終結偵查為不起訴處分,不會是因為下列何事由?
(A)告訴人撤回告訴
(B)被告因重病死亡
(C)該犯罪廢止刑罰
(D)犯罪的被告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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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248), C(309), D(3990), E(0) #1983428
統計: A(353), B(248), C(309), D(3990), E(0) #1983428
詳解 (共 8 筆)
#3323313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偵查階段)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審判階段)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A強劫銀行已判刑,再以同事件提告,法官判免訴
B曾因貪汙入獄,後大赦,再提告,法官判免訴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程序有問題)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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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660
口訣:
免除:法律應免除其刑
死:被告死亡
大:曾經大赦
嬸: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
的
吿訴乃論: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犯罪:犯罪嫌疑不足
行為:行為不罰
確:曾經判決確定
實:時效已完成
廢: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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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847

判決確定 時效完成 大赦 法律廢止 告訴請求乃論已撤回或逾期
被告死亡 法院無審判權 行為不罰 法律免除其刑 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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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728
刑訴251 第二項
被告知所在不明,亦應提起公訴
刑訴262
犯人不明者,於認為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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