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種情況法院不得對起訴案件為免訴之判決?
(A)檢察官撤回起訴案件
(B)該案件曾經判決確定
(C)法律廢止該案件刑罰
(D)該案件起訴後經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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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4), B(339), C(145), D(303), E(0) #1983430
統計: A(3774), B(339), C(145), D(303), E(0) #1983430
詳解 (共 7 筆)
#331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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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免)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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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357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偵查階段)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審判階段)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A強劫銀行已判刑,再以同事件提告,法官判免訴
B曾因貪汙入獄,後大赦,再提告,法官判免訴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程序有問題)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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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865

判決確定 時效完成 大赦 法律廢止

撤回是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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