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審判中辯護人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B)辯護人必定具備律師資格
(C)辯護人必定只由被告選任
(D)辯護人得無人數限制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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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4), B(519), C(113), D(94), E(0) #1983422

詳解 (共 7 筆)

#414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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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法代 配偶 辯護人都能為被告利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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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律師,例外可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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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法代 配偶 直血 三旁血家長家屬 都能選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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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最多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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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660
(A)刑事訴訟法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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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918
速解
刑訴,沒有特別委任制度,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民訴,訴訟代理人須受特別委任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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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650
(A)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O;代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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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803

刑訴

第三四六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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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095
第 28 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
(共 4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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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372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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