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家事調解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得合意聲請法官依職權指派家事調查官協助進行調解
(B)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家事調查官為之,並得依職權指派其他機關協助之
(C)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應不待當事人聲請而逕依職權,區分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兩大類各自進行調解
(D)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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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04), C(86), D(1665), E(0) #1668683

詳解 (共 6 筆)

#2896677

(A)第33條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B) 第27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C) 第26條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D) 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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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724

(A)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得合意聲請法官依職權指派家事調查官協助進行調解 
(X)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33

(B)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家事調查官為之,並得依職權指派其他機關協助之 
(X)由法官調解,得商請其他機構、團體協助。§27

(C)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應不待當事人聲請而逕依職權,區分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兩大類各自進行調解 
(X)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26

(D)(O)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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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508

B 是家事法27條: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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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730

C......第26條(合併調解)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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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617
(A)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得合意聲請...
(共 16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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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481
家事調查官,又稱為家調官。根據家事事件法18條,為協助審判長或法官,調查分析家庭紛爭形成的緣由,法官或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要求家事調查官,
安排調查特定事項---這邊所述的特定事項包括:訪視、蒐集資料、履行勸告,提出調查總結報告、出庭陳述意見與調查結果,或協調連繫相關政府單位、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社會福利機關或任何其他必要之協調與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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