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家事事件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B)審判長應依職權命當事人就家事事件之甲類事件允許旁聽
(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
(D)滿 5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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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9), B(117), C(98), D(51), E(0) #1782929
統計: A(2649), B(117), C(98), D(51), E(0) #1782929
詳解 (共 3 筆)
#2759951
(A)(O)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9
(B)審判長應依職權命當事人就家事事件之甲類事件允許旁聽
(X)認適當時得許無妨礙之人旁聽。§9II (補充)§9I:下列情形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
(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
(X)得依聲請或職權。§18
(D)滿 5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
(X)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7歲以上未成年人,就有關身分及人身自由,有程序能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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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508
(A)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O)
(B)審判長應依職權命當事人就家事事件之甲類事件允許旁聽(X;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X;得命)
(D)滿 5 歲以上之未年人,有程序能力(X;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家事事件法 第 9 條 (程序不公開原則)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家事事件法 第 18 條 (家事調查官調查事實之責)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家事事件法 第 14 條 (家事事件之程序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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