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
(B)家事事件中甲類和乙類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無需經法院調解
(C)法院審理離婚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D)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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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274), C(212), D(108), E(0) #1782930
統計: A(142), B(2274), C(212), D(108), E(0) #1782930
詳解 (共 8 筆)
#3212169
甲乙丙丁戊 只有丁類不用調解 因為丁丁太笨所以不用
其實考題考來考去 重點就是丁類而已
這樣還滿好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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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791
家事法(A)第45條 (B)第23條 (C)第10條 (D)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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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724
家事事件丁類,既不用打訴訟也不用調解,直接申請就可以了
四、丁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較無訟爭性、但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亦無處分權者,包括: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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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032
補充最佳解
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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