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警察以詐欺的方式取得甲的自白。下列何者正確?
(A)甲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因其係以詐欺的方式所取得
(B)甲的自白有證據能力,因詐欺對甲陳述與否的影響不大
(C)甲的自白若與事實相符,有證據能力
(D)甲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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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7), B(28), C(129), D(353), E(0) #1782938

詳解 (共 10 筆)

#2750710

以詐欺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

A刑訴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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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142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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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989
樓上大大:前錯後對可以用~毒樹果實來解!也因此無證據能力!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語: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1],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2],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轉自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毒樹果實理論

綜上,若以詐欺不正方法,取得之證據,縱使與事實相符,仍不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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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16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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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291

156是有特別針對詐欺的規定 所以不能用158-4
5F說的是把證明力跟證據能力混在一起

先有證據能力才有證明力

證據能力就像門票 能通過這關 才能看後面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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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880
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這一條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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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882
用詐欺方式取得自白,但是又與事實相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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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850

156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158-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私以為不正方法違背法定程序有程度上的差別,才會一個絕對不能成為證據,一個有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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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444

詐欺之自白,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乃絕對排除證據能力(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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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879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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