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證人甲在警察調查中稱看到被告竊取財物,於審判中則稱不復記憶。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認甲調查中的陳述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所必要者,得認甲調查中的陳述有證據能力
(B)甲經當事人詰問後,其於調查中的陳述具證據能力
(C)甲於調查中的陳述為審判外的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
(D)甲於調查中的陳述出於任意,且與事實相符者,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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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1), B(87), C(168), D(346), E(0) #1782941
統計: A(2431), B(87), C(168), D(346), E(0) #1782941
詳解 (共 10 筆)
#2750711
A刑訴159-2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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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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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525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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