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某日在臺北因細故砍了乙一刀,乙回到桃園家中後傷重不治。下列何者正確?
(A)臺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地在臺北
(B)臺北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因為犯罪結果地在桃園
(C)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因為乙居住在桃園
(D)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因為犯罪行為地在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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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9), B(46), C(110), D(119), E(0) #1782933
統計: A(3209), B(46), C(110), D(119), E(0) #1782933
詳解 (共 10 筆)
#2750701
刑訴5條(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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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930
犯罪地分行為地跟結果地,也就是說台北跟桃園都有管轄權
所以BD都錯,C錯在犯罪結果地有管轄權,並不是住居住桃園。
今年刑訴真的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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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915
犯罪行為地-台北-有管轄權-(A)對。
犯罪結果地-桃園-有管轄權-(C)錯,桃園地院有管轄權是因為犯罪結果地,並非因被害人乙之住所在桃園。
依刑訴第5條規定,台北為犯罪行為地和桃園為犯罪結果地,兩地法院皆有管轄權。-(B)(D)錯
刑事訴訟法 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行為地或結果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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