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就甲的重傷害案件,檢察官進行偵查。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認同一案件法院已經作成無罪判決且確定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B)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C)檢察官認法院對於該案件無審判權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D)檢察官認甲同時犯有數殺人罪,其一已經受無期徒刑的確定判決,重傷害罪的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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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7), B(568), C(141), D(285), E(0) #1782943
統計: A(2187), B(568), C(141), D(285), E(0) #1782943
詳解 (共 10 筆)
#2760663
(A)(O)檢察官認同一案件法院已經作成無罪判決且確定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252
(B)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X)最重三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才得不起訴。重傷罪最輕為五年以上。§253
(C)檢察官認法院對於該案件無審判權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X)應為。§252
(D)檢察官認甲同時犯有數殺人罪,其一已經受無期徒刑的確定判決,重傷害罪的起訴於應執行之刑 無重大關係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X)得為。§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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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40029
(B)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少了這句,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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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30472
To:8F
第253條是「相對不起訴」
就算多了那句仍不成立喔!
因為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為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還有「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明確列舉之罪
題揭「重傷害」為刑法第277條
法律效果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不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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