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檢察官甲於偵查某超商竊盜案件時,透過監視器紀錄確定犯罪行為發生於上午十時十分,並認為乙涉嫌重大,惟在訊問證人丙時,丙的證詞顯示乙於上午十時到十時三十分之間並不在案發現場,但甲在起訴書中卻對此隻字未提,甲的此一行為,最可能違反了:
(A)告知義務
(B)客觀性義務
(C)法定性義務
(D)不正訊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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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2675), C(568), D(132), E(0) #1870092
統計: A(408), B(2675), C(568), D(132), E(0) #1870092
詳解 (共 2 筆)
#2998763
(A)告知義務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B)客觀性義務
客觀性義務係指檢察官亦應為被告之利益執行職務,而非一造當事人。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條:有利不利被告一律注意,為被告利益上訴、再審、非常上訴,檢察官迴避規定等。
(C)法定性義務
法定性義務係指因法定原則課予檢察官關之義務,檢察官無裁量餘地,如偵查、起訴、不起訴應依法律規定為之。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D)不正訊問禁止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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