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事項,何者須踐行嚴格證明程序?
(A)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有無羈押之必要
(B)本案中的被告自白是否出自刑求而不具任意性
(C)法官是否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應迴避
(D)收受賄賂罪之被告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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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1030), C(77), D(2129), E(0) #1870099

詳解 (共 10 筆)

#3000072
●嚴格證明程序: 1.其嚴格性表現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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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247


一、自由證明程序: 

1.排斥傳聞法則;容許非直接審理方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協商程序、起訴審查程序、聲請交付審判程序、法律審程序(第三審、非常上訴)、強制處分審查程序(聲押之必要)

2.對待證事實之證明力評價達合理懷疑(可能);起訴與否、起訴審查、聲請交付審判、強制處分審查。

二、嚴格證明程序: (D)收受賄賂罪之被告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1.適用傳聞法則;恪尊法定證據方法與法定調查程序;事實審之通常審判程序。

2.對待證事實(被告有罪之認定)證明力評價須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所有事實審之有罪認定。


法定調查審序:

1.共通原則:直接、言詞、公開、集中(審理原則)。

2.個別程序: 被告、證人、鑑定人、勘驗、文書、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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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781
有討論/裁量空間 - 自由證明
無討論/裁量空間 - 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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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903

我認為A~C選項其實都有一個認定的空間,也就是還有可討論的彈性,但D選項則不然,只有是或不是兩種答案(是不是公務人員一查就知道,沒有模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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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052

要說被告有罪(構成要件),就要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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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393

刑法中各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採嚴格證明程序,因為會牽扯到罪是否成立與刑的加重減輕


公務員身分之有無會影響是否構成公務員專屬章節之罪,在某些罪會成立加重刑期的不純正身分犯,這會影響最終判決的結果,自然不可不慎


至於程序性上的裁定判斷,就不需要如法定構成要件那樣嚴格,允許採用自由證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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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955
如被告已提出證據主張其自白不是出於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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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422

若收受賄賂罪之一方具有公務員身分,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論處

譬如醫生娘妄想賄賂來查勞檢的公務員也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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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982

嚴格證明程序: 即上述的「法定證據方法」和「法定的調查程序」。 文書是法定的證據方法,必須經過宣讀或告以要旨的法定調查程序 (§165),才算經過合法調查(§155II);又如,以人為證據之證據方 法,原則上應經具結程序,鑑定人亦同(§202),並且以上兩種人之 證據方法,皆應適用詰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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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122

A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沒有討論空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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