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IC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IC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IC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A)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B)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
(C)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D)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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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1462), C(348), D(116), E(0) #2436799
統計: A(540), B(1462), C(348), D(116), E(0) #2436799
詳解 (共 10 筆)
#4617963
| 刑事訴訟法 EN |
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裁判字號: 88 年台上字第 43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
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
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
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
然有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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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388
速解:法院除案件有牽連及連續等關係外,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
接續犯:連續經由數個動作完成一個犯罪,既然為一罪,故為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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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76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94號刑事判決要旨
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故檢察官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應將其有關係之部分合一審判,不能予以分割裁判,或僅就其中一部分事實加以審判,而置其他有關係之部分於不論,此即審判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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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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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3042
被告犯罪事實為一罪:基於無法對同一人同一罪進行二次起訴,故僅能將更多的犯行報告給法官,讓法官酌刑時斟酌考量,為合併審理
被告二行為犯二罪名: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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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033
就犯罪事實以一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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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952
給樓上 追加起訴跟合併審判是兩回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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