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檢警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事務官實施搜索時,視為司法警察官
(B)我國檢警關係,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C)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
(D)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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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2), C(516), D(92), E(0) #3295568

詳解 (共 3 筆)

#6202585
(A)對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3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C)錯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D)對
第231條-1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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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503
補充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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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944
法院組織法§66-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2.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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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8偵查之發動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230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B:正確。檢察官發起偵查;警察遵照檢察官之命令協助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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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3-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C:微罪不舉是檢察官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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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1-1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1.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2.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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