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在準用之列?
(A)檢察官
(B)書記官
(C)通譯
(D)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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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 C(84), D(657), E(0) #3295570

詳解 (共 4 筆)

#6190896
刑訴25條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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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756
法官、檢察官、書記、通譯
 
第 25 條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第 26 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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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710
補充書記官及通譯迴避之準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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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947
刑事訴訟法§26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
1.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3.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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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書記官及通譯迴避之準用
1.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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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官不同,曾參與下級審不是檢察官、書記官跟通譯應迴避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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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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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1.本章關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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